附相關證明申請「男變女」仍遭拒!跨性別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判准:已確立自我認同

在性別平權蔚為潮流的當代,雖然已有不少人能不畏他人眼光自然做自己,但也有部分族群仍在爭取權益的路上,台灣一名吳姓跨性別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遭拒,他因此提出行政訴訟,案件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已附上相關證明,判決吳姓跨性別勝訴,全案可上訴。

▲(圖片來源:Freepik )

一名持有美國護照的台灣吳姓跨性別,2019 年依美國外交事務手冊( Foreign Affairs Manual,簡稱 FAM )國外出生者護照變更性別規定,並附上 DS-11 表格及醫師證明向該國聯邦政府申請,經准許變更護照登記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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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吳姓跨性別附上醫院診斷證明書和美國護照,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戶籍,與性別登記為女性,卻以「未附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女)性器官的手術完成診斷書」為由遭到拒絕,吳姓跨性別事後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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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審理,北高行認為吳姓跨性別自 2017 年開始展現女性外貌,早已確立自我認同為女性,加上附贈台大醫院所診斷「性別不安」和台北榮民醫院診斷「性別認同障礙症」的證明書,依據《戶籍法》規定已提出必要證明文件,於法有據,應令其變更登記為女性,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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