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來主人翁刻不容緩!列舉全球前三名國家保護兒少資優生

近來虐童、兒少事故傷害與兒童侵害頻傳,教人心碎一地。每一位兒童及少年,是國家社會的未來,是最珍貴、最應該被保護的人,孩子們可能面臨各種威脅和危險,包括貧困、暴力、虐待、歧視、戰爭、災害等等。因此,保護兒童與青少年,不只是社會道德和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是我們每個成年人的責任和義務!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意義

聯合國於 1989 年 11 月 20 日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是近代兒童權利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這份公約除了是締約國最多、最具普世性的國際公約之外,更重要的是確立了一項具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並涵蓋所有兒童權利的國際條約,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 18 歲以下的所有人,旨在保護兒童的生存、發展、參與和保護權利。該公約包括了兒童受教育、健康、安全、社會福利、文化權利等多個方面的權利保障,對各成員國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標準,促進了全球兒童權利的保護和推動。

透過這份兒童權利公約,國際社會向兒童承諾會盡最大力量保護兒童免於暴力傷害、保障其發聲的權利,並使每一位兒童皆有機會發展其潛能並為將來的成年生活預做準備。不論各國的文化背景或是對於兒童的傳統觀念為何,兒童權利公約係代表國際的共識,也是兒童權利保障的最低標準。

全球保護兒少最給力的前 3 名國家

基於國際對於保護兒童的共識,許多國家在兒童保護方面做得特別出色,被公認為是兒童福利的模範。非政府組織「拯救兒童基金會」(Save the Children)報告指出,新加坡、瑞典、芬蘭、挪威、斯洛維尼亞、德國、愛爾蘭、義大利、南韓、比利時名列全球十大對兒童最保護有佳的國度。這些國家在兒童保護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資源和精力,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確保了兒童的權利和福祉。我們以前三名國家新加坡、瑞典、芬蘭馬首是瞻,來看看他們在保護兒少的重要表現!

▼ 新加坡 ▼

新加坡在兒童保護工作的中央政府組織中,直接設有保護官,擔任守門人的工作,接獲通報後,即介入調查評估干預,對於兒童保護工作的時效與品質有具體的提升。而且,並編製跨部門的兒童保護工作手冊,範定了跨部會之間的工作職責,讓保護工作與跨部門之間團隊工作,有十分具體明確且完整的參考指標,以迅速保護孩子的安全。

對於受虐或無法在家照顧之兒童及少年,由政府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替代性照顧服務,機構積極整合家庭與社區資源提供個案輔導服務,以協助個案培養獨立生活之能力。此外,針對犯罪或初犯少年則由新加坡政府社區發展、少年與運動部設置專門處所提供感化教育,以輔導其導正偏差行為回歸家庭及社會。

▼ 瑞典 ▼

瑞典是全世界第一個立法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雖然沒有明定一部專門的兒童權益保護法,然而瑞典將兒童保護視為一項國家重要的責任,設置了分工明確的政府機構,制定了完善的法律體系,通過公權力干預為保護兒童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瑞典的決策者和民眾普遍認為,家庭的作用是任何機構都替代不了的,只有家庭才是最符合兒童生長規律、對兒童最有益的環境。因此,瑞典的兒童保護制度立足於家庭,政府儘可能地為家庭提供兒童保護的各種福利和服務,在家庭不能滿足兒童健康成長的需要時,由政府出面,採取強制措施保護兒童。事前積極預防加上事後強制干預,使得瑞典兒童的保護體系相當完善,瑞典也因此享有「兒童天堂」的美譽!

▼ 芬蘭 ▼

芬蘭的兒童保護工作呈現高福利國家的特點,即資金、人力、學術、司法資源對兒童充分傾斜,政府、私人機構及社會個體共同建立福利網絡。芬蘭兒童福利的主要法理依據是 2007 年通過的《兒童福利法》。它對舉報人、社會工作者、撫養者、出資人等各方的義務和權利做出詳細的規定,從立法層面就做到盡可能細緻完整,消除了很多後續隱患,確保兒童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而芬蘭全體社會已形成一種充分尊重兒童權利的氛圍。例如,除非徵求家長同意,否則不能給孩子照相;在學校中,老師會根據孩子的興趣和喜好進行課程安排調整;在家裏,如果家長對孩子施以暴力,孩子可以向兒童福利機構求助;社會工作者提供援助時,如果受助孩子超過 12 歲,必須徵求其本人意願才能制定援助方案。

台灣保護兒少的現狀

在台灣, 1973 年 2 月,台灣制定兒童福利法。 1989 年 1 月,少年福利法制定公布。 1999 年「國際兒童日」之際成立內政部兒童局(現併入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 2003 年頒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2011 年 11 月 30 日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在 2014 年 6 月 4 日以國內法形式訂定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全面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目前,兒少權益法即成為台灣推動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相關業務的主要法規。

即便台灣保護兒童和青少年的現狀雖然有著一定的進展,但現實仍面臨著許多挑戰,多年前的南投彤彤案,到最近的滿城風雨的剴剴案,這些案例都只是冰山的一角,令人心疼不已。衛福部長薛瑞元也曾表示:「社政分工很細,該案從收出養、家庭托育、兒少保護等,每個面向都有不同主責單位。」一旦發生實際狀況,可能因為不同的主責單位,導致出現「踢皮球」現象!新加坡、瑞典、芬蘭的兒少保護,都擁有分工明確以及細緻的規定,讓保護工作有效且具有品質,十分值得台灣借鏡。

根據《社會發展季刊 139 期》的文章中指出,政府還可再努力的方向包括:

整合兒少權益保障網絡有待建構

目前,由於專業本位思維或處置不當而形成的專業合作障礙,可說是有待克服的難題與挑戰。未來,專業部門與人力間的服務整合與網絡建構可持續透過相關會議、正式組織、非正式或訓練活動等方式來促進。

考慮設置兒少權益保障專責單位

當沒有專責單位作為對應窗口時,兒少福利工作是否會落入更邊緣化的處境?近 500 萬臺灣兒少的福利與權益要如何受到保障?這些關鍵議題均需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面對與商議。在兒少權責主管機關如此歧異且分散的情況下,各主管機關間該如何協定、避免多頭馬車,分工與整合將是一重大挑戰。

增進兒少家外安置的數量與品質

兒童受虐及急需安置的情況逐漸增加,但家外安置面臨兩大問題:一是供不應求且標準不一,導致一些家庭並非出於真正關愛而接受安置;二是主管機關資源有限,無法提供充分的輔導與訓練。因此,對家外安置單位的品質有所疑慮,可能影響安置抉擇及家庭處遇計畫的效果。未來,除了增加安置處所外,需提升照顧品質,並強化現有設施與服務。

讓強制性親職教育發揮最大的功效

針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父母或實際照顧者,依法執行完成親職教育時數,透過舉辦個別與夫妻輔導、親職教育相關課程,增進父母或實際照顧者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常識,培養正確管教方式,學習良性溝通的知能與技巧和運用相關之社會資源,或提供傾聽照顧情緒、壓力,提供支持、紓壓管道,以減少或消除家庭中的暴力與疏忽,進而重建家庭功能,改善親子間關係。

充實專業人力以保障兒少權益

「缺社工」是共通性的議題,兒少專業人力,尤其是社工人員的流動率偏高,不易累積專業服務經驗。主要為高工作負荷(以 2022 年東亞地區的社工服務人口比來看,台灣平均每名社工,需要服務 1249 人)、平均起薪不到 4 萬元的低薪資結構肩負龐大案量工作條件差,本來就難吸引人才。因此,如果想要有專業關懷兼具的兒少福利服務,社工人力的教考訓用、勞動條件與生活品質平衡,需要中央和地方攜手合作,共同解決。

讓孩子們快樂、幸福地成長,應該是每一個成年人的共同目標。童年時期所獲得的關愛與幸福,可以支撐長大之後,能有足夠的勇氣走過人生的挫敗或低潮。除了監督政府與相關單位之外,也希望你我一起參與編織綿密的兒少保護網,每個人更加有公民意識,多留意一些、多介入一些,或許遺憾的事情就會更少一些,讓每位孩子在生命啟蒙時期都有最美的時光與記憶。